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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高院:发行Crypto高额融资的尽头是什么?

  • 2025年1月04日 18:11

作者:上海高院;来源:RWA产业研究院

Crypto的概念在本世纪第一个十年即被提出。在众多“淘金客”的热捧下,其价值被几度大幅炒高。Crypto的一些发行者和投资者,也因此赚得盆满钵满。

但是,开展Crypto发行等业务,合法吗?参与Crypto投资等活动,安全吗?

近期,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)审结了一件由Crypto发行融资服务合同效力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。案情回顾

2017年,Bitcoin、以太币等Crypto都经历了爆发式的价格增长。原告某农业发展公司(后简称X公司)受到吸引,萌生了发行自己的Crypto并以此融资的想法。

在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(后简称S公司)的介绍推荐下,X公司对Tokens发行融资的未来发展图景更加充满了信心,于是与S公司签订了《Blockchain孵化协议》,委托S公司制作“白皮书”,并基于比特、以太等目前最主流Blockchain智能合约技术在Blockchain进行Tokens发行。

协议签订后,S公司为X公司制作了一份“白皮书”,以帮助X公司实现Tokens发行融资。“白皮书”完成前后,X公司如约向S公司支付了2笔服务费合计30万元。

孙 洁 松江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二级法官

不少人像本案当事人一样,为了蹭上新的“淘金潮”而融资开展Crypto发行等业务,又或者为了获得技术支持与其他公司达成项目合作,但是又因为项目没有如愿展开而陷入合同纠纷。但是,Crypto相关业务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,如果没有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就盲目进场,就会像X公司一样竹篮打水一场空。

法官在此提醒,应高度警惕Crypto相关法律风险,谨慎参与Crypto投资交易,切勿私自展开Crypto发行业务,严格遵守金融市场法律规定,共同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稳定。一、参与Crypto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

在我国,Crypto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。它作为一种虚拟商品,具有财产价值。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Crypto作出明确规定,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对Crypto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了规制。相关规章明确了Crypto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*法*金*融*活动,开展法定货币与Crypto兑换、Tokens发行融资等Crypto相关业务活动涉嫌*非*法发售Tokens票券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等非*法*金*融*活动,一律严格禁止,坚决依法取缔。

参与Crypto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,任何法人、*非*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Crypto及相关衍生品,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。因此,尽管个人单纯地持有Crypto,本身并不违法,但商事主体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参与Crypto投资交易甚至自行发行Tokens,一旦在交易行为中触及民事、刑事法律原则和规则底线,轻则自担损失,重则涉嫌犯罪。

对企业和个人而言,盲目参与涉Crypto交易,自身权利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。

以本案为例,X公司与S公司的服务合同本有着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,若合同有效,在S公司根本违约的情况下,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、返还已付款的同时,还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等赔偿;但因该合同无效,X公司仅能主张返还已付款,且因其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,还要承担相应责任。法律条列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但是,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

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二、《关于防范Tokens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

一、准确认识Tokens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

Tokens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Tokens的违规发售、流通,向投资者筹集Bitcoin、以太币等所谓“Crypto”,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*非*法公开融资的行为,涉嫌*非*法发售Tokens票券、*非*法发行证券以及*非*法集资、金融诈骗、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。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,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,按照现行工作机制,严格执法,坚决治理市场乱象。发现涉嫌犯罪问题,将移送司法机关。

Tokens发行融资中使用的Tokens或“Crypto”不由货币当局发行,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

二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*非*法从事Tokens发行融资活动

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各类Tokens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。已完成Tokens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,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,妥善处置风险。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Tokens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Tokens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。三、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Crypto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

一、明确Crypto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

(一)Crypto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。Bitcoin、以太币、泰达币等Crypto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、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,不具有法偿性,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

(二)Crypto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*法*金*融*活动。开展法定货币与Crypto兑换业务、Crypto之间的兑换业务、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Crypto、为Crypto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、Tokens发行融资以及Crypto衍生品交易等Crypto相关业务活动涉嫌*非*法发售Tokens票券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、*非*法经营期货业务、*非*法集资等非*法*金*融*活动,一律严格禁止,坚决依法取缔。对于开展相关非*法*金*融*活动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三)境外Crypto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*法*金*融*活动。对于相关境外Crypto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,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Crypto相关业务,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、支付结算、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、*非*法人组织和自然人,依法追究有关责任。

(四)参与Crypto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。任何法人、*非*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Crypto及相关衍生品,违背公序良俗的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;涉嫌破坏金融秩序、危害金融安全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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